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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贫攻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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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贫基础知识问答

来源:28365-365打不开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7-26 00:00    浏览次数:1

一、关于帮扶对象

 

1、城陵矶新港区驻村结对帮扶的对象是谁?

答:平江县虹桥镇大青石村贫困群众。

二、关于目标任务

2、平江县大青石村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?

答:(1)确保2017年大青石村贫困村摘帽。(2)确保贫困人口2017年全部脱贫。

三、关于体制机制

 

3、“四个切实”、“五个一批”、“六个精准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?

答: (1)“四个切实”:切实落实领导责任;切实做到精准扶贫;切实强化社会合力;切实加强基层组织。

(2)“五个一批”:发展生产脱贫一批;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;生态补偿脱贫一批;发展教育脱贫一批;社会保障兜底一批。

(3)“六个精准”:扶贫对象精准、项目安排精准、资金使用精准、措施到户精准、因村派人精准、脱贫成效精准。

4、市委提出脱贫攻坚需要解决的“四大课题”是什么?

答:脱贫攻坚要重点解决好“扶持谁”、“谁来扶”、“怎么扶”、“扶得怎么样”四个问题。

5、《湖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》提出要建立什么样的脱贫攻坚责任机制?

答:省负总责、市县落实、乡村实施。

四、关于精准识贫

6、什么是扶贫对象?

答: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、确定的贫困户、贫困村和贫困县。

7、什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?

答: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已经完成审批流程,建立了贫困档案,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动态管理,并获得《扶贫手册》的贫困家庭。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,其人均纯收入处于国家扶贫标准线以下。

8、什么是扶贫标准?

答: 2011年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(2010年不变价)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。扶贫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,国家每年都会根据物价指数等因素相应调整。2016年我省扶贫标准为家庭人均纯收入2952元。

9、什么是农民人均纯收入?

答:所谓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。其中,农民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,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。农民人均纯收入=(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-家庭经营费用支出-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-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-调查补贴)/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。在计算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时,大病救助、危房补助、易地搬迁、一次保险赔付、扶贫物资、低保补助、高龄补助等7类收入不能计入。

10、建档立卡贫困户如何确定?

答:由农户申请,其中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孤寡老人、残疾人、孤儿等由村民小组推荐;经村民代表大会推荐的评议小组组织评议,公示评议结果;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核,公示审核结果;县级人民政府审定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村和村民小组公告,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备案(公示和公告时间均不少于七日)。

11、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

答:建档就是建立贫困户、贫困村、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电子信息档案,立卡就是向贫困户发放《扶贫手册》。建档立卡对象包括贫困户、贫困村、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。其中,贫困户建档立卡包括家庭基本情况、生产生活条件、致贫原因、帮扶责任人、帮扶计划、帮扶措施、帮扶成效、等七个方面内容;贫困村建档立卡包括基本情况、发展水平、基础设施状况、生产生活条件、公共服务情况、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等七个方面内容;贫困县建档立卡包括基本情况、发展现状、公共服务、帮扶情况、扶贫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。

12、什么是《扶贫手册》?其内容和作用是什么?

答:《扶贫手册》是一份用于登记贫困户基本情况和帮扶情况的工作手册,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,各县负责制发,贫困户、村委会各执一册。其主要内容包括:家庭基本情况、致贫原因、帮扶责任人、帮扶计划、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。《扶贫手册》能有效证明贫困户贫困身份,并便于随时核查对其帮扶情况。

13、如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?

答: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不是一评不变的,而是“有进有出、动态管理”。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,通过有效帮扶达到脱贫标准并按程序核实验收后,要及时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记脱贫退出;对新致贫或新返贫的人口,要通过识别程序及时纳入并建档立卡,采取有效措施帮扶。

14、什么是“六看一听”?

答:“六看一听”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甄别的工作方法,具体内容为:一看车;二看房;三看贫困程度深不深;四看致贫原因是哪项;五看子女上学堂;六看劳动能力强不强;再听群众意见怎么样。

五、关于贫困退出

15、贫困村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?

答:(1)退出标准:“两个确保、两个完善”。其中,“两个确保”指确保贫困发生率降至2%以下,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(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),有一项不达标不能通过验收;“两个完善”指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和公共服务基本完善。包括通村道路畅通,人畜饮水安全,生产生活用电有保障,住房安全,就学就医方便,新农合及养老、低保、五保等政策落实到位,基层组织建设运转达标。(2)退出程序:按照村自主申请、乡镇监测上报、县审核审批、备案管理、省市核查、退出销号的流程进行。

16、贫困人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?

答:(1)退出标准: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,按照“一超过、两不愁、三保障”标准执行。“一超过”指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(每年都有新的标准,2016年为2952元)。“两不愁”指不愁吃,不愁穿。“三保障”指基本医疗、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。(2)退出程序:按村民主评议、乡镇入户核实、农户确认、乡镇公示、县抽查复核、省市评估核查、县批准公告的流程进行。

六、驻村结对帮扶

17、“两个全覆盖”是指什么?

答:“两个全覆盖”是指每个贫困村都有一支帮扶工作队,每个贫困户都有一个帮扶责任人。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最多不超过3户。

18、驻村帮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?

答:具体有五项:一是制定实施帮扶规划,组织实施好整村推进工作;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,打造一支“永不走的工作队”;三是完成扶贫重点工作,抓好水、电、路、网、房、环境整治“六到农家”和就医、就学、养老、低保、五保、村集体经济发展“六个落实”;四是建立帮扶到户责任,为贫困户建档立卡,因人因户施策,明确专人落实帮扶责任和措施;五是宣传落实惠农政策,激发扶贫对象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。

19、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什么?

答: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宣传扶贫开发政策,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,加强资金筹措、信息服务、技术扶值工作,落实贫困户帮扶责任人,制定并组织实施贫困村脱贫方案。

20、对驻村干部管理有什么要求?

答:一是落实学习制度。熟悉脱贫攻坚各项政策和驻村工作的目标、任务和要求。二是落实工作例会制度。驻村干部至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研究会,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。三是落实考勤登记制度。驻村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,遵守当地党委、政府干部管理规定,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0天。四是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制度。坚决杜绝贪污、挪用、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。五是落实工作报告制度。要随时掌握村情民意,遇有重要事项及时向工作队长报告,要定期向当地党委、政府和新港区党工委、管委会汇报。

21、结对帮扶责任人的职责是什么?

答:结对帮扶责任人每月入户开展帮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天。帮扶过程中应当明确帮扶目标,针对贫困户致贫原因实施帮扶。具体来讲有七个方面:一是详细了解贫困户的实际困难、致贫原因,因户制宜制定贫困户脱贫方案。二是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,与贫困户商定脱贫路径。三是帮助贫困户选好发展项目,争取资金支持。四是送惠农政策。五是为贫困对象送市场、供求、务工等致富信息,扩大贫困户致富视野。六是联系对接扶贫联络员,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术、劳动技能、致富本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。七是帮助贫困对象牢固树立自力更生、勤劳致富观念,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。

七、关于督查巡查和考核

22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的内容及方式是什么?

答: (1)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。采取“一算二查五看”的方式进行评估。一算:算贫困户收支情况;二查:查评议流程是否规范,查评议结果是否公开;五看:一看房、二看粮、三看劳动力强不强、四看有无读书郎、五看有无病人躺在床。

(2)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。主要通过“三查”的方式进行评估。一查建档立卡贫困村是否有驻村工作队;二查驻村工作队帮扶规划和帮扶措施有没有、帮扶成效和工作作风实不实;三查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都有结对帮扶责任人,重点查帮扶责任人的帮扶效果及满意度。

(3)脱贫户退出准确率。采取“一算二查四看”的方式进行评估。一算:算脱贫户人均纯收入是否稳定达到贫困标准线以上;二查:一查脱贫户当年受扶持情况,重点查因户施策、资金安排、项目扶持、增收情况等,二查脱贫户退出程序是否合规,重点查民主评议、农户确认、公示公开、入户核实等程序是否到位;四看:看教育、医疗、住房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等是否到位。

(4)贫困村退出准确率。采取“两查两看”的方式进行评估。两查:一查贫困发生率是否降至2%以下,二查村集体集体经济收入(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)是否达到4万元以上;两看:一看基础设施是否基本完善,二看公共服务是否基本完善。

八、社会扶贫

23、“扶贫日”具体为哪一天?设立的意义是什么?

答:2014年8月,国务院决定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“扶贫日”,具体活动由扶贫办商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。

设立“扶贫日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于扶贫开发构成的高度重视,也充分体现了对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格外关心,所以设立“扶贫日”是继续向贫困宣战的一个重要的举措,也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。

24、对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是什么?
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第六条第二款及其《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